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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管制期間為5年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案件,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管制5年,且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管制期間如有出租、營業、全戶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等情形,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強調,辦竣戶籍登記為重購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如管制期間將全戶戶籍遷出,除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項原因外,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因此提醒民眾,於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需留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重購之房地設有戶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也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14
  • 發布日期: 2021-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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