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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記得儘快申請變更適用之房屋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變更使用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須適用原稅率。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目前本市房屋稅率有住家用房屋(又分為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稅率1.5%)、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稅率2%)及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稅率3%)等稅率;如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按3%課稅)已變更為自住使用,應儘快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申請日在15日以前者,可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新稅率,在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適用營業用稅率,自次月起才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今(110)年房屋稅繳款書時,記得檢視房屋稅之適用稅率是否與使用情形相符,如實際已變更使用而尚未申請稅率變更,請儘快向所屬地方稅務局申報或至該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11
  • 發布日期: 2021-05-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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