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繼承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土地時,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移轉申報,但仍應先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俟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之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取得土地後,如再移轉他人時,就需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繼承取得之土地,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仍需於繼承當年9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地價稅始能自當年起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3
  • 發布日期: 2021-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0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