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2年內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中,有非屬建物之坐落基地,但屬社區公共設施之持分土地且與建築基地相鄰接,使用上確屬不可分離,於併同移轉時,准予併入建築基地計算新購土地地價,並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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