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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有些眉角要注意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先購後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須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另特別提醒民眾要一併注意地上房屋之戶籍設立及使用情形。

  該局指出,近來有民眾因換屋需求,先行購買另一處土地,於2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土地,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土地之地上房屋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雖然在出售前補辦遷入戶籍,仍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以致喪失了節稅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其他地方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該法條亦規定,先購買土地後,再出售者,也可適用。所以「先購後售」土地申請退稅,須符合於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適用範圍,也就是說,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土地(即出售地)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始符合重購退稅之申請。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19
  • 發布日期: 2021-03-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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