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司法人自行耕作土地可徵收田賦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以從事農業經營為本業之公司或其他法人,持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自行耕作者可徵收田賦(目前停徵)。

近來有公司詢問,其新購買1筆農地自行耕作使用,提供員工當假日農夫及開心農場,是否需課徵地價稅?該局表示,目前農地管理政策已改為「管地不管人」,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亦即不論土地所有權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自行耕作即符合「自耕農地」,可徵收田賦,無須繳納地價稅,但是若將土地出租他人耕作,則不符合「自行耕作」要件。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規定僅限於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土地,如果該筆土地公共設施已經完竣,表示已可開發或建築使用,即使現況仍作農業使用,依然要課徵地價稅。

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03
  • 發布日期: 2021-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財產稅科
  • 點閱次數: 58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