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如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可按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如僅由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查明屬實者,可按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
該局說明,公同共有土地原則上應由管理人繳納地價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因此,分單後若有共有人未繳納地價稅,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未繳納之稅捐仍負有連帶繳納責任,該局得對於公同共有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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