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土地於109年8月14日法院拍賣取得,同年月28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並於同年9月18日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怎麼會收到109年地價稅繳款書,不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嗎?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再依強制執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以,因拍賣取得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係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日。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在8月31日(含當日)以前者,即使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還是由買受人負納稅義務,但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9月1日以後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繳納當年之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原則上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管其當年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即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惟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於8月31日(含當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則以拍定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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