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娛樂設備數量異動,應申請調整娛樂稅稅額

  (臺中訊)提供娛樂場所及設施之業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按查定方式課徵娛樂稅者,若娛樂設備數量異動,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調整其應代徵之娛樂稅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未於變更前向營業處所轄區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妥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15,000150,000元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5
  • 發布日期: 2021-0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7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