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自住用房屋稅之認定與地價稅不同,不以戶籍遷入為必要條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即可申請自住住家用房屋稅,戶籍登記非審查之必要條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變更後之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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