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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應即時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另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也要申報。
  稅務局指出,民眾查調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時,才發現已拆除多年的房屋仍列於其中,詢問是否可追溯認定註銷房屋稅籍。該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申請註銷稅籍,經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經多年後才提出申請,如果無法提供具體證明何時拆除,就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房屋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5
  • 發布日期: 2021-0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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