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間房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屋各設立戶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雙方婚前若各自擁有一間房屋經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課徵地價稅;婚後雖使用情形不變,且仍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屋各設立戶籍,卻已不符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所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此時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地價較低的另一處土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有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成年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設籍,則兩處皆可享地價稅率2‰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