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提醒您! 到代收稅款處繳納的稅單收據要保存5年喔!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忘了繳納稅款或代收稅款處漏讀條碼等因素,都可能是導致欠稅的原因,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欠稅之徵收期間為5年,為避免將來與稽徵機關查證欠稅時引起紛爭,納稅義務人對於納稅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於繳納稅款後,妥善保管繳納收據5年,除了至金融機構繳稅外,也可利用多元繳稅方式,以網路代替馬路,選擇最便利的方式完納稅款。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納稅款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30
  • 發布日期: 2020-12-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務管理科稅務管理股
  • 點閱次數: 54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