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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費用扣除及減徵40%之規定。

     該局說明,無論是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辦理重劃或是民眾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的稅基中扣除外,還可再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繼承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重劃後土地因繼承發生移轉,惟依法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致經繼承後再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所以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費用扣除及減徵之規定。但繼承土地後發生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賦實質上亦獲減輕。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24
  • 發布日期: 2020-1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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