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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如供農業使用可於期限內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於拍定當時確實作農業使用,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於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輔導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地方稅稽徵機關於接獲法院拍定通知時,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同時發函通知該土地原所有權人及拍定人,倘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當事人收到通知後,始向區公所申請核發前揭證明書者,其等候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書之期間,檢附相關證明則可扣除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期限,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3
  • 發布日期: 2020-12-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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