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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建物登記房屋應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無建物權狀房屋,房屋納稅義務人已死亡,要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表示,因繼承取得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檢附國稅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繼承者免附)及相關文件,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說明,若繼承建物權狀房屋,請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該局會依地政通報資料主動辦理正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30
  • 發布日期: 2020-1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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