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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優先代扣繳稅捐時,原所有權人繳納稅捐之義務並未隨不動產遭拍賣而消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不動產在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須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惟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的房屋及土地,在拍賣價款不足清償標的物滯欠之優先扣繳稅捐時,不足清償之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不動產遭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拍賣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倘拍賣價款不足清償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縱使財產已經拍賣,原所有權人仍負有繳納之義務。

該局同時指出,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1
  • 發布日期: 2020-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務管理科稅務管理股
  • 點閱次數: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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