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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經尋獲,記得要重新驗車領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失竊除了到警察局報案,尚需持該車輛憑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才不會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且嗣後如愛車尋獲,也別忘了要回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

  該局進一步說明,失竊車輛之牌照一經辦理註銷手續,已處於停稅狀態,嗣經尋獲領回,如未向監理監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罰則不輕,千萬要注意。

  該局提醒車主,車輛尋獲後記得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再上路,以免查獲被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26
  • 發布日期: 2020-09-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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