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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如符減免要件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並非全都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用地中,必需是留待將來由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取得者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因土地之使用上受到限制,所以在地價稅的租稅負擔上較一般土地為輕:一、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6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二、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若民眾對地價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26
  • 發布日期: 2020-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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