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經常詢問土地辦理信託登記,信託期間是否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該信託如果屬自益信託,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自申請之當年度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28
  • 發布日期: 2020-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財產稅科土地稅股
  • 點閱次數: 42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