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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之代繳人並非為納稅義務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代繳人雖代為繳納稅款,但是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外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也就是納稅主體仍是原來的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為有償移轉,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移轉,以原所有權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為無償移轉,例如遺贈及贈與等方式移轉,則以取得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若是土地設定典權者,則為出典人。

   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13
  • 發布日期: 2020-07-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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