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張先生因受贈房屋,前往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時,才知悉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將被加徵怠報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如為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不動產之產權移轉時,務必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