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依規定於拆除房屋完竣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現勘屬實後,稅捐機關就會依此停止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
該局強調,如逾期申報,又無法提供實際證明文件者,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不能追溯至房屋拆除當月,若屋主可提供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登記佐證,仍可追溯至拆除當月註銷房屋稅籍並停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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