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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農地,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攸關再移轉時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土地之承受人如未作農用且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規者,再移轉時就不能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土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內,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時,不會立即補徵土地增值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該筆土地於再移轉時,即便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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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30
  • 發布日期: 2020-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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