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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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一、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二、適用稅目: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所核定補徵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罰鍰。 三、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一)應繳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二)應繳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四、申請方式: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各分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 7 條第2 項 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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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補徵鉅額稅款適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8
- 發布日期: 2022-0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