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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夫妻持有期間之土地改良費用均得予減除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移轉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稅法中將夫妻視為生活之共同體且為一般生活事務之相互代理人,對於夫妻相互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得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俟將來移轉第三人時再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夫妻間贈與該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夫或妻於持有期間內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均可自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亦可減徵40%。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是項規定,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維護節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6
  • 發布日期: 2020-03-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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