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於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而未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
地方稅務局說明,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檢附國稅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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