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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以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網路咖啡廳()或網際網路資訊社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以收費方式供人使用消費,且具有娛樂性質者,依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未具有娛樂性質者,則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2-20
  • 發布日期: 2020-0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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