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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完成後,應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臺中訊)民眾王先生電話詢問為何房屋早已拆除為何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已拆除,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現場勘查拆除屬實後,自申請的月份起准予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民眾於房屋拆除後,若未即時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除非納稅人能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除日期之資料,才能溯及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否則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無法追溯至當事人主張之房屋拆除當時。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23
  • 發布日期: 2019-1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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