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所未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不動產買賣合約,一般稱為即俗稱私契,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公契,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所以,如為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買賣雙方僅合意訂定不動產價款之契約書(私契),因未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並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