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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如期辦理檢驗,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但並未規定要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能辦理車輛定期檢驗。因此,常有民眾誤以為車輛已如期辦妥定期檢驗,就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主在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新領牌、過戶、復駛等異動時,皆會查明車輛是否已繳清使用牌照稅。但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檢驗單位並未審核。如果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民眾應多加留意,以免荷包失血。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1-20
  • 發布日期: 2019-1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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