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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建夾層也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課徵對象,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建案為吸引民眾購買,會將建物挑高興建,買方於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做為書房、儲藏室或辦公室等使用,殊不知該夾層需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所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甲公司利用挑高廠房增建夾層改為兩層辦公室使用,則增加使用面積部分,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房屋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1-04
  • 發布日期: 2019-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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