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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08年未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稅無調整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經規定地價後,每2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本市上一次重新規定地價是107年,下一次則是109年,今(108)年並未重新規定地價,因此,您的土地使用情形如未變更,原則上地價稅額將與去(107)年相同。累進起點地價亦與去年相同,仍為210萬9,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所有土地的地價總額,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採累進稅率課徵,累進起點地價是以臺中市全部土地的7公畝平均地價為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因此,本市土地所有權人今年地價總額未超過210萬9,000元者,地價稅將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再依超過倍數按千分之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五稅率課徵。

至於109年地價調整作業,將由地政機關廣納意見及參考各項因素後,提送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參考,地價評議結果將於109年1月1日公告。

您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26
  • 發布日期: 2019-10-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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