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移轉時,若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需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應依法貼用印花稅,若辦理撤銷或註銷申報,再修改原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於立約雙方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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