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住家房屋僅供登記網路交易營業場所,可按自住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可否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財政部於104年作出解釋,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將原自用住宅住址登記設立商號,而實際交易是在網站交易平台完成,住宅未提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使用情形已改變,則須申報變更使用,以免補稅處罰。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地方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04
  • 發布日期: 2019-10-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9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