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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重劃後土地,因非屬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原土地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無由再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負擔費用。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17
  • 發布日期: 2019-09-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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