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收取租金所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免繳納印花税。
該局進一步說明,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如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之「銀錢契據」,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目前正流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其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衡量包租業僅屬轉租媒介,代管或包租之營業人所提供服務已就服務費收入開立發票予住宅所有權人;而開立給房客之租金收據則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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