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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承攬合約是否經雙方簽訂完成後必需立刻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因此應納印花稅之契據,經雙方簽定並交付使用後即應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經交付使用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如事後無法履行,或追減相關預算,因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徵之理由,無法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7
  • 發布日期: 2019-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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