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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輛開上路 當心受罰!

(臺中訊)民眾李先生近期收到使用牌照稅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因擔心為詐騙信件而來電確認並諮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自用車的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份開徵,課稅期間為當年11日至同年1231日,為使裁罰合理計算,財政部於107226日發布令釋,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於查獲日當年度未徵起的應納稅額,免予處罰,但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繳納,應加徵滯納金。

       以李先生所有自用小客車為例,依規定應於每年4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因該車107年使用牌照稅截至該年1231日止仍未繳納,後於10846日行駛高速公路經查獲,除需補繳107年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裁處罰鍰,但免加徵滯納金。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1
  • 發布日期: 2019-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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