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李先生近期收到使用牌照稅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因擔心為詐騙信件而來電確認並諮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自用車的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份開徵,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使裁罰合理計算,財政部於107年2月26日發布令釋,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於查獲日當年度未徵起的應納稅額,免予處罰,但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繳納,應加徵滯納金。
以李先生所有自用小客車為例,依規定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因該車107年使用牌照稅截至該年12月31日止仍未繳納,後於108年4月6日行駛高速公路經查獲,除需補繳107年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裁處罰鍰,但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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