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車子於今年2月間失竊了,已向警察機關報案,為何4月時仍收到今年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車輛失竊除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憑報案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如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如尋獲後,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新牌手續,並自重領日起恢復課稅,若未辦理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將會補徵稅款並處應納稅額2 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