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如必須等到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如屬開口契約,即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上不具可確定性,必須等到工作完成後才能依實際施作數量計算出確實金額者,可適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先按預計金額貼繳印花稅,等到實作數量、金額確定後,再按實作總金額補足或退還印花稅。
舉例來說,A公司與乙廠商簽訂開口契約,乙廠商應履行之工作事項及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契約成立當時颱風、地震等發生與否無法確定,即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可確定性,契約屆期時,確定契約期間內無工程需求及支付工程款,則先前預貼繳之印花稅,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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