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書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之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然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不屬於「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必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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