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二者不相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車輛之民眾都知道每年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但如遇到問題,卻往往不清楚主管機關為何?須找哪個單位諮詢?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性質屬稅捐,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稅收係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性質屬使用規費,繳納期間為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是不同的。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等稅務疑問,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或有關車輛異動、過戶等相關問題,則須洽詢監理機關。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0
  • 發布日期: 2019-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6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