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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以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申請按百分之十徵收。 但如係以「贈與」移轉,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因財務規劃常有土地移轉之情形,如移轉原因為「贈與」即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原因為「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16
  • 發布日期: 2019-04-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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