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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應補稅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車牌遭註銷之車輛,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須補繳稅款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該局提醒車主,108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如果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稅單,儘早完稅。

另外,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還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且除了動態行駛外,車輛停放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為確保自身權益,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使用公共道路,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2-05
  • 發布日期: 2019-04-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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