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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不因納稅而變成合法建物

(臺中訊)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並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不同之稅率課徵。而房屋稅之完納,只是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一般民眾以為違章建築房屋,可能隨時會被拆除,誤以為不用申報、不需繳納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強調,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於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若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之困難,對合法房屋來說更有失公平,也可能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情形。

 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16
  • 發布日期: 2019-04-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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