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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未拋棄繼承,則所有繼承人應共同負擔該車輛之應納稅捐及罰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陳情,表示車主已死亡、車輛下落不明,但卻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主張其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之規定,被繼承人(車主)死亡之日起,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如果各繼承人未辦理過戶登記,亦未拋棄繼承,即為該車輛所有人,車主死亡後所產生之使用牌照稅,非屬車主之債務,所有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車主生前尚未繳納之稅款,以其遺產為限,由繼承人代為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之車輛不再使用,如欲移轉給他人,請務必辦妥過戶登記,日後若發生違規情事,才能明確劃分責任歸屬;如要報廢,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繳回牌照,以免車牌外流違規遭罰。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2-05
  • 發布日期: 2019-03-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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