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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營業登記商號使用之房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否已辦營業登記,仍應就實際營業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有屋主若將1樓供自己或出租他人經營小吃店使用,誤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免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指出,凡是查獲原按住家用房屋變更供營業人使用,除了會派員勘查其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其坐落土地亦會一併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未辦理營業登記部分,稅務局在核發改課房屋情形通知函時,也會一併通知國稅局依法辦理。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之稅率,並非未辦理營業登記,就不會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14
  • 發布日期: 2019-03-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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