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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
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天災、事變、不可抗之事由係指地震、颱風、水災…等情形;經濟弱勢係指低收入戶。
三、已移送行政執行者:依法務部訂定之「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繫屬執行欠稅案件,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7-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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