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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公示送達而移送執行,納稅義務人是否可以主張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送達不合法,並要求免加徵滯納金?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7-03-20
  • 點閱次數:14809319
稅單一經依法為公示送達,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尚難事後主張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而阻其效力。故該筆欠稅仍應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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